4月1日,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,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。为推动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,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和《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需符合以下要求:原则上,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,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.5平方米,但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。
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转租住房达到10套(间)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,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“住房租赁”等规范性表述;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,经营范围应当注明“房地产经纪”等规范性表述。
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的,应按要求开设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。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,收取的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,并按照规定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。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,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。
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,将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信用评价制度,完善信用档案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,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实效。
商业、办公、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,合同备案、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负责落实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